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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从严强化“一岗双责”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做到主抓直管;要支持同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
1.抓好研究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听取同级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报告。每季度召开专题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2.严明党的纪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保证中央、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3.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构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强化教育管理。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和腐败案件,及时反思,认真剖析,总结教训,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
6.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认真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7.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五不直接分管”、“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阳光湖州”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8.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职。强化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格履行党委(党组)在纪律审查中的职责,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案件审查情况,协调解决纪律审查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支持派驻工作。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带队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组织协调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加强协调督办,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4.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带头遵守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每年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坚持带队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教育监管。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4.带头廉洁自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贯彻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全面落实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按照党章和“三转”要求,转变工作思路,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纪委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党委及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向同级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的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3.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4.强化纪律审查。强化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中排查,严格分类处置。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办信办案安全责任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开展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5.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开展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监督。
6.严格问责追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机制,开展“一案双查”、专项巡察工作,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二)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
派驻纪检组是由纪委派出、驻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派驻纪检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协助、配合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1.督促责任落实。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提出问责建议。
2.开展纪律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3.加强纪律审查。经派出机关批准,初步核实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违犯党纪的案件。开展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4.严格教育管理。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提升执纪监督能力。
5.完成交办任务。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四、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坚持一级抓一级,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逐层逐级延伸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党委主体责任报告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及纪委书面报告上年度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市、县区纪委于每年3月底前召开专题汇报会,组织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委员等,当面听取下一级党委和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并当场评议,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并对下一级党委和部门党委(党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开展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工作。县区纪委要严格执行《县区纪委向市纪委报告工作暂行办法》(湖纪〔2014〕37号),把自身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对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评价作为重点内容,定期报告工作。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要按照《湖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湖纪〔2015〕7号)规定,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派出机关当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区纪委要建立相应的乡镇(街道)纪委、派驻机构报告制度。
(四)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上级纪委和同级纪委(纪检组)转交的反映有关本级及直属单位(机构)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轻微问题,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相关分管负责人与当事人约谈,约谈后由被约谈对象写出情况说明,并由负责谈话的领导签字背书后上报或回复。
(五)实行上级约谈下级制度。党委及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与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和掌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要及时约谈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明确具体项目、量化考核标准,突出对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坚持每年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开展重点检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抽查,坚持抽查单位随机、抽查对象随机,强化抽查效果,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七)建立拟提任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双审”制度。既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查,又对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审查,促使领导干部切实管好自己、带好队伍。
(八)建立专项巡察制度。针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巡察,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九)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中央、省市委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各级党委及纪委特别是县区党委及纪委要把落实乡镇(街道)基层“两个责任”作为固本强基工程来抓,狠抓乡镇(街道)党委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纪委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推动“两个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
附件: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
附件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26项)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15项)
1.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保证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听取同级纪委(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4.每季度召开专题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6.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7.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8.建立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双审”制度。
9.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
10.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
11.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五不直接分管”、“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
13.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14.强化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15.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职及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6项)
1.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坚持带队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3.组织协调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加强协调督办,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4.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5.实行签字背书、上级约谈下级制度。
6.带头遵守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5项)
1.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坚持带队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3.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4.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约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
5.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二、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清单(15项)
(一)纪委监督责任(10项)
1.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
3.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4.持之以恒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强化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中排查,严格分类处置。
6.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7.加强党风廉政警示教育。
8.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9.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察工作。
10.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派驻纪检组监督责任(5项)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提出问责建议。
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
3.经派出机关批准,初步核实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违犯党纪的案件。
4.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提升执纪监督能力。
5.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湖委办〔2015〕45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